派驻纪检监察组: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行业特点,按照全面派驻的原则,实行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区纪委监委共设6个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5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名称统一为“中共淄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淄川区监察委员会派驻第×纪检监察组”;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名称统一为“中共淄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淄川区监察委员会驻××纪检监察组”。具体设置为:
1.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办公室、区委政策研究室、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负责联系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
2.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联系区税务局、淄川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淄川支行。
3.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政府办公室、团区委、区妇联、区工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产业转移办公室;负责联系国家统计局淄川调查队、区气象局
4.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政协机关、区委宣传部、区文联、区红十字会、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供销社;负责联系区生态环境分局。
5.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委老干部局、区委党校、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供热办;负责联系区供电公司、区医保分局。
6.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政法委、区科协、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区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联系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
7.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人民法院
8.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人民检察院
9.驻区教育和体育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教育和体育局
10.驻区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卫生健康局
11.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负责监督其代管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
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区纪委区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1.督促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指导驻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
3.经区纪委区监委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处置驻在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
4.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干部的申诉。
5.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相关程序报区纪委区监委批准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及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驻在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或者监察建议。
6.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将其线索移交区监委。
7.完成区纪委区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派出纪检监察组:
按照“毗邻相近、方便工作”的原则,向全区13个镇(街道、开发区)派出4个纪检监察组,其名称为“中共淄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淄川区监察委员会派出第×纪检监察组”(简称派出第×纪检监察组)。具体设置为:
派出第一纪检监察组联系以下单位:洪山镇、龙泉镇、西河镇、般阳路街道。
派出第二纪检监察组联系以下单位:罗村镇、寨里镇、太河镇。
派出第三纪检监察组联系以下单位:昆仑镇、岭子镇、将军路街道。
派出第四纪检监察组联系以下单位:双杨镇、开发区、松龄路街道。
工作职责
1.督促联系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指导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履行对所联系单位的执纪监督职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
(2)监督联系单位党组织政治生态总体情况;
(3)列席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协助、配合开展巡察工作并督促联系单位党组织抓好整改;
(5)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受理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置;
(6)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联系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相关程序报区纪委区监委批准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及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或者监察建议;
(7)加强对纪律审查建议、监察建议和巡察建议的督办;
(8)受理对联系单位及其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联系单位及其党员干部的申诉。
3.指导镇街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执纪监察等业务工作,督办镇街纪检监察机构落实区纪委区监委工作部署和信访事项、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4.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镇(街道、开发区)区管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初核审查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直接查办或组织查处区纪委区监委交办的涉及镇(街道、开发区)其他党员、监察对象的疑难复杂问题线索。
5.定期移送或转交问题线索,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将其线索移交区监委。
6.履行审查调查协作区相关职责,重点做好审查调查过程中调查组与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的协调工作。
7.完成区纪委区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